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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 001003044/2011-006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省国动办 | 公开日期: | 2011-03-28 | |
有 效 性 : | 有效 |
文 号:浙人防办〔2011〕36号
登 记 号: ZJSP41-2011-0003
颁布日期:2011.03.28
各市、县(市、区)人防办(民防局)、教育局、国防教育办公室,各高校:
1987年以来,在各级人防、教育主管部门和国教办的组织及广大师生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各地学校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取得了明显成效。2010年,全省已有1196所初级中学、28所大中专院校开展了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受教育学生达64万多。根据《人民防空法》有关规定和南京军区、五省一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防空建设的意见》(联字〔2010〕第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防空防灾知识教育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防空防灾知识教育范围和对象
我省11个国家重点人民防空城市、58个省重点人民防空城市和413个省人民防空重点镇的中小学校和高等院校,应依法开展防空防灾教育。高级中学、高等院校的学生,应在军训中安排防空防灾教育内容;初级中学的学生,按照国家的规定在初中二年级学生中进行;小学主要是对五、六年级学生实施教育。
二、积极推进防空防灾知识教学内容和形式的改革
各地应从自身实际出发,以提高学生自救互救能力为目的,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形式。要充分利用人防工程、人防疏散基地、学校实践基地和民兵训练基地等场所,建立集防空防灾知识、防护技能培训功能于一体的人防教育基地,大力推行基地化教育模式。学校每年要在“5·12防灾减灾日”,结合当地防空防灾警报鸣响时,组织1次应急疏散、自救互救演练,提高学生应对突发事件的意识和能力。学校每年要组织学生参观人防工程,观看人防教育片,举办人防知识竞赛和夏令营等防空防灾知识培训,且至少1次以上,以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初级中学安排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培训不少于16课时,高中和小学不少于10课时,高等院校纳入学生军训中进行。
三、依法落实防空防灾知识教育的有关保障
防空防灾知识教育的师资培训每年由各市人防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必要时由省组织师资骨干培训。组织师资培训、购置专用器材、开展各项活动等所需经费由人防主管部门予以保障,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列入年度预算。学生所需教材目前继续使用浙江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初级中学人民防空教材(试用)《人民防空》,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教育厅适时在此教材的基础上组织编写相关专用教材。
四、切实加强学校防空防灾知识教育的组织领导
防空防灾知识教育是国防教育和社会公共安全教育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城市人民防空整体防护能力和公共安全保障能力的基础和重要措施。学校是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教育的重要场所,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内容要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并列入学校年度考核。各地人防、教育主管部门和国教办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搞好协调配合,认真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各地每年要组织总结交流活动,推广先进经验,适时进行表彰,进一步推动我省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浙人教联〔1987〕1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