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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21-01-07 来源:浙江省人防办秘书处

第一条 为健全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结合人民防空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省人防办机关以及直属各单位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全省人民防空的重要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要的标准规范;

(二)制定或调整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措施;

(三)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关系全省人防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省办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行政执法行为、资金资产处置等,如属于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外,同时依照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政府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四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部门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因保障国防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需要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二)对决策事项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决策事项中涉及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实施成本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事项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办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草案拟订、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提交集体审议、执行实施等工作。

秘书(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议题的收集、审核和督查工作。

第六条 秘书(政策法规)处每年年初组织相关处室制订年度重大决策事项目录,经办领导集体审议后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依法依规不予公开的事项除外。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重大行政决策主体、承办单位、法律政策依据、计划完成时间等。

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对口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建议,对需履行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的,应当予以说明。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平竞争审查要求。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变更,承办单位可调整决策事项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应当由办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由承办单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处室或直属单位的,由办主要领导确定承办单位。

决策方案的起草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认真组织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决策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涉及其他处室、直属单位、有关市、县(市、区)人防办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沟通协商,对存在较大分歧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经业务分管办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办领导集体决策讨论研究。

决策方案的起草应该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风险源、风险点进行排查。如有必要,应当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第八条 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组织公众参与。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组织听证会。

听证会由承办单位组织,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承办单位应当保证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保障参加听证会人员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完整、真实记录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建议记录作为制定决策方案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承办单位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专家论证。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风险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组织实施。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按照《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的审查标准、审查要求、审查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办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前,承办单位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说明、所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等相关材料送秘书(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需要调查研究或者征求意见的,经秘书(政策法规)处分管办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第十三条  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的制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合法性审查过程中,秘书(政策法规)处可以视情况征求省办法律顾问意见,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办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承办单位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秘书(政策法规)处:

(一)决策草案及基本情况说明;

(二)决策依据;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提供社会公众主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提供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六)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七)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按照办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议事规则进行。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办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由秘书(政策法规)处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作出重大决策前领导班子要组织开展专题学习,由负责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提出与决策相关的学习内容,机关党委汇总后列入中心组学习计划,经办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其他部门同意或者上级机关批准的,经办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决策意见后,由承办单位按程序报送其他部门同意或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除依法或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7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办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必要时,承办单位可以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组织决策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后经评估建议停止实施或者暂缓实施、或者建议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办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交秘书(政策法规)处完整归档。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和本规定作出不当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和责任倒查机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单位)    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表

                                                                                                 提报时间:

决策事项名称


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依据


拟解决的问题


决策程序实施计划

是否需要公众参与

(听证特别说明)


是否需要专家论证


是否需要风险评估


是否需要合法性审查


是否需要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完成计划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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