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擅自拆除防空地下室钢结构双扇防护密闭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使用效能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近日,丽水某置业公司因擅自拆除小区人防地下室的钢结构双扇防护密闭门被查处,这是《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人防处罚事项划转后,丽水查处的首例人防领域案件。
2021年9月,丽水市人防办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大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市区某小区为方便业主停车,擅自将人防地下室多扇钢结构双扇防护密闭门拆除。
经现场勘验,该小区防空地下室共有五个防护单元及一个电站,各防护单元之间安装的14道钢结构防护密闭门中有10道已被拆除,被拆除的防护门及配件,堆放在该小区防空地下室北出口西侧。
人防门是人防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时可抵抗化学生物武器、核武器、有毒气体等,擅自拆除危害了防空地下室的安全和使用效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九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擅自拆除防空地下室钢结构防护密闭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使用效能的行为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同时限其收到本案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被其破坏拆除的钢结构防护密闭门等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恢复原状,并满足原有的抗力等级和密闭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