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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001003044/2023-016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省国动办 公开日期: 2023-09-20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修改《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等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09-20 来源:浙江省国动办发展规划处

现就修改《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浙江实施“八八战略”20周年,浙江省提出实现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要求,开展了涉企行政规范性文件梳理,根据梳理结果决定对《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主要内容

(一)《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如下条款根据营商环境优化作相应调整: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删除了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表述,修改为“统筹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应当在先期建设项目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2、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防空相关规划确定……”。

3、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为人员掩蔽的,其掩蔽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

4、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删除“(三)按照人民防空规划要求,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六)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八)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其余条款次序相应调整;第十六条删除“(三)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或其周边区域不适合建设的,以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为准;(六)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以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基础施工图及设计单位情况说明为准;(八)应建防空地下室合理划分防护单元后,剩余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以加盖施工图审查合格章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及设计单位的情况说明为准;”。

5、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应建建筑面积或经批准的易地建设项目竣工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少于审批应建面积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经竣工阶段结建义务复核,发现建设单位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如下条款相应修改:将第十八条第二、三两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并限制参与人防主管部门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扶持等项目活动”、“实施3个月人防行业市场禁入措施”等涉及营商环境优化的内容删除。



解读机关:省人防办

具体联系处室:工程管理处、发展规划处

       联系方式:0571-89820052、0571-89820021


关于修改《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浙江省人民防空行业市场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https://gdb.zj.gov.cn/art/2023/9/20/art_1229768078_2501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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