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专题专栏 - 作风建设 - 省办文件
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
《干部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9-08 来源:浙江省国动办机关党委(人事处)

各处、直属各单位:

现将《干部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3年6月2日                            


  


干部激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开展“奋斗有我、创新有我、担当有我、争先有我、形象有我”作风建设行动,加强干部基础能力建设,打造对党忠诚、信念坚定、实干奉献、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国防动员铁军,根据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和《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等政策规定,以及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激励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忠诚、干净、担当干部队伍建设要求,坚持好干部标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鼓励干部改革创新、增强本领、转变作风,大力培养和使用敢于创新、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凝聚创新创业的强大合力。

第三条  加强干部评价激励

干部评价激励以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为基础,以年度考核、专项考评和平时考核、日常表现为主要参考依据。

(一)连续三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干部,晋升职务

职级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连续两次获得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处、直属单位,晋升职务职级时,所属干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获得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处,在评选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干部的名额上予以倾斜。

(四)在创新改革攻坚,服务中心工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受到国家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通报表扬、表彰的干部,晋升职务职级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五)被评为年度优秀公务员(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以及在改革创新、理论研究、技能比武、调查研究等方面被评为先进个人的,晋升职务职级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六)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干部,可以按规定破格提拔使用。

(七)对踏实肯干、敢于担当、勇于创新,获得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处、直属单位的年青干部,加压担子,重点培养。

第四条  深化干部关心爱护

(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深入开展国防动员系统性培训,提升干部基础能力;优先选送年度考核和专项考评优秀的干部参加各类培训,提升综合能力;鼓励支持干部参加在职学习,提升专业能力。

(二)关心干部身心健康。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加班补休制度,定期组织身体健康检查,对家庭成员遭遇重大疾病、重大变故的,从经济、生活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与帮助。

(三)落细落实严管厚爱。加大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力度,对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

(四)加强机关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党员政治生日活动、疗休养等活动,丰富党员干部精神文化生活。

(五)关爱各类先进典型。对受到通报表扬、表彰的先进典型,及时落实政策保障要求。

第五条  实行干部能上能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上不过硬。政治能力不强,理想信念动摇,组织观念淡薄,政治敏感性不强,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风不正,消极应付的;

(二)领导能力不足。岗位履职能力不足,所负责工作长时间落后或出现较大失误的;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能力不足,长期打不开局面的;防风险、迎挑战、抗打压能力不足,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带队伍能力不足,所在部门连续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依法行政能力不足,严重影响行政效率和公信力的;

(三)政绩观有偏差。宗旨意识淡薄,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乱作为的;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不积极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分、不慎重,导致重大风险或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的;弄虚作假、虚报多报、瞒报少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不敢斗争、不善斗争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敷衍塞责、推脱绕躲,贻误事业发展的;工作怕担责、不得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纪律作风不严不实。纪律规矩意识不强,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不严,品行不端、行为失范,工作作风不实、服务意识差,热衷找关系、找靠山,家教家风不正,对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管理不严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考核考察评价和群众口碑较差。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的;处、直属单位在综合考核中连续较差,成绩长期落后的;在各类考察考核中被认定适岗性不够、履职表现一般的;干部群众反映问题集中,口碑较差,履职风险较高的;

(七)其他情形。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经商办企业需要调整的;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1年以上或严重影响工作的;其他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情形的。

第六条  实施容错纠错机制

把中央、省委关于容错纠错的政策精神融入鼓励改革创新、实干担当的各项工作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党组会认定后,可给予容错免除责任;

(一)在推进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而非明知故犯违纪违法的;

(二)在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失误和错误,而非明令禁止违纪违法的;

(三)在推动发展工作中出现无意过失,而非谋取私利违纪违法的;

(四)在推进重点任务和交办事项等工作中,报经同意后采取简化审批流程等简易办法,存在程序缺失、手续不全等情况,但未谋取私利,且理由充分、效果较好的;

(五)在处置矛盾焦点、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程度失误或造成一些不良后果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

第七条  开展常态谈心谈话

推行“四必谈、三必访”,即干部职工思想波动严重时必谈、岗位变动调整时必谈、工作遇到重大挫折时必谈、受到批评处分时必谈,家庭遭遇重大困难时必访、直系亲属去世时必访、干部生病住院时必访,充分体现组织关爱,增强干部对组织的认同感。办党组书记与各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与所分管处、直属单位正副负责人每年至少谈心谈话 1 次。

第八条  澄清失实诬告诬陷

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严肃查处诬告诬陷行为,区分正常检举揭发和诬告陷害,对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举报,及时查清事实,澄清是非。对经查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说明,消除负面影响,为广大干部担当作为卸下包袱,形成“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个人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良性循环。

第九条  严格落实问责机制

严格落实问责机制,常态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遵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所列情形,按规定程序和方式对办管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党的政治建设抓的不实,贯彻执行办党组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思想建设缺失,支部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组织建设薄弱,支部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上级决策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所在部门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不负责不担当,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八)在国防动员发展改革以及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条  严肃个人事项报告

深化实施中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规定要求,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二级主任科员以上干部一般于每年3月底前,向机关党委(人事处)集中报告上一年度下列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状况;

(一)本人的健康状况、身患重大疾病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移居国外或连续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1年以上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监察机关留置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八)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含车库、车位、储藏室);

(九)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持有股票、基金、投资性保险等情况;

(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十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本办法由办党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秘书处         

            2023年6月5日印发                  

分享: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